平成15年・自成田非法入国约9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翌年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等1年(平成15年许可第1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非法入国这一入口之重量,与其后所筑家族关系,何者胜出?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11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28岁男性,1994年自成田非法入国。2001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翌年即2002年自行出头申告。夫妻间之子女,案例集并无记载。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自入国至获准约9年,全部属非法在留之期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尚在第一次指引策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乃换用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并共同生活。
- 积极要素・第2之9:结婚翌年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入国本身即属违法,较非法残留之案件更易受重看。
- 消极要素・第2之5:长达约9年之非法在留期间。
分水岭在哪里
纵有非法入国这一沉重消极要素仍获许可,可读为婚姻实体获得认定,且自行出头之态度受到积极评价。同年第8案例亦属非法入国,惟暴露端绪为摘发;其之所以仍获准,在于包含收养在内之家庭形成实体。可见端绪若为摘发,所需家族关系之凭据便更为明确。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出头之前应备何物。出头申告固能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惟出头之后手续即自违反调查推进至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显示婚姻实体之资料、同居之客观凭据、生计状况,宜于认定阶段前提出。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2点,与现行运用之差。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于令和6年修订中明列为消极要素。又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与当年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前提不同,约9年之期间未必仍受同样评价。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5年分所收者仅许可26件,不许可案例并未列入。案例集乃各年之摘录,并非罗列许可之全部。找不到相似情事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面临强制离境。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继续以诉讼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本身,正面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这一旧有实务是否妥当。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非法入国之案件,端视其后所筑家族关系之实体能呈现至何等程度。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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