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5年・以就学6月入国后非法残留约9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后即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等1年(平成15年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留学或就学名义来日,失去资格后一晃数年,此类情形并不罕见。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4案例。本人系南亚出身29岁男性,1993年以「就学6月」入国,其后陷于非法残留。2002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生活安定,同年12月自行出头申告,别无其他法令违反。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自入国至出头约9年,其中大部分属非法残留之期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之判断作出于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策定)之前,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依法结婚,共同生活并相互扶助。案中载有「生活安定」之认定。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前往地方官署申告非法滞留。自结婚成立至出头相隔甚短,此一态度亦应受评价。
- 积极要素・其他:别无其他法令违反。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约9年在留之中大部分属非法残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处于非法残留状态。夫妻间之子女则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期间短至不足1年,仍获许可,可读为婚姻实体获得认定,加上自行出头之态度受到评价。当年运用之下,非法滞留期间之长短既可为积极亦可为消极,长期滞留本身未必朝否定方向发挥作用。此即与现今之重大差异。平成15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故无从与婚姻期间短而未获准之例直接比较。
律师评注
提出3点。
第1点,出头申告之前应办之事。出头本身固属积极要素,惟出头之后手续即快速推进。显示同居实体之住民票与租赁契约、显示家计一体性之资料、自交往至结婚之经过说明,宜于出头前先行齐备。
第2点,违反审查阶段。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之顺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虽属最后阶段之裁断,惟到该阶段才动手已迟,自认定阶段起即宜提出积极要素之凭据。
第3点,现行运用。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于令和6年修订中明列为消极要素;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亦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约9年之期间,未必仍受与当年相同之评价。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就平成15年分而言,获公开者仅许可26件,不含不许可案例。既属摘录,未载入其中之许可自然亦存在。找不到相似情事之例,无须径读为没有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在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面临强制离境。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继续以诉讼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本身,正面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这一旧有实务是否妥当。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期间纵短,只要能以资料呈现实体,仍留有余地。出头之前的准备左右结果。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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