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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5年・日本人母亲于本国所生男性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17年非法残留仍获日本人配偶等3年的案例(平成15年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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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5年・日本人母亲于本国所生男性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17年非法残留仍获日本人配偶等3年的案例(平成15年许可第2案例)

平成15年・日本人母亲于本国所生男性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17年非法残留仍获日本人配偶等3年的案例(平成15年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父母之一方为日本人,仍可能因出生地与出生时期而不具日本国籍。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所收平成15年在留特别许可26件之中,本案为第2案例。本人系东亚出身41岁男性,1961年在本国由同国籍父亲与日本人母亲所生并在本国成长。1986年以「4-1-16-3」入国,此乃平成元年修正前之在留资格表记。其后经更新与变更,终成非法残留,2003年自行出头申告,别无其他法令违反。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等(3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5年当时,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策定于平成18年10月,故本案属法务大臣依广泛裁量所为之逐案裁定。以下仅为整理之便,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ア):本人乃日本人母亲之亲生子女。获准者为日本人配偶等,与此身分关系受重视一点相合。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积极要素・其他:别无其他法令违反;曾有正规在留期间,生活基础已置于当地。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自入国至获准长达约17年。
  • 消极要素・第2之6:处于非法残留状态。

分水岭在哪里

起决定作用者,可读为日本人亲生子女之身分关系与自行出头之态度二者相加。获准之在留期间并非1年而为3年,应可视为身分关系之安定性受到较高评价。惟须补充:昭和59年修正前之国籍法采父系优先血统主义,纵由日本人母亲所生亦可能未取得日本国籍。本人国籍之具体经过,案例集之记载无从判明。

律师评注

提出3点。

第1点,出头申告之意义。相较于因摘发或逮捕而暴露者,自行申告之案件更易偏向许可,此倾向自旧运用延续至今。惟出头之前,宜先备齐身分关系与生活实体之资料。

第2点,与现行运用之差异。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所为;当时则谓其既可为积极亦可为消极。约17年之期间,无法照原样搬入今日。

第3点,手续之变化。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事项(同条5项),与当年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在结构上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年仅公开许可案例26件,并无不许可案例。缺少比较对象,自公开案例所能读出之倾向亦属有限。反过来说,找不到与自身相似情事之许可例,同样不表示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曾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公文书稀少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之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并无犯意,为其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由日本人亲属所生却无国籍时,身分关系之举证乃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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