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脱离研修单位而非法残留,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后因非法残留获缓刑有罪判决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许可第1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先历刑事审判,其后方作判断,本案特色即在此处。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13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24岁男性,1999年以「研修6月」入境,脱离研修单位而成为非法残留。2003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2004年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被逮捕,获缓刑之有罪判决。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系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上婚姻。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5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及由此而来之有罪判决。脱离研修单位之经过,在素行一面亦可能受消极评价。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端绪为逮捕。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要求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向积极一侧作用者,可读为婚姻已然成立,且有罪判决之罪名仅止于非法残留,此外并无其他犯罪。平成17年不许可第11案例,以「技能」入境之男性因持有不正电磁记录卡片而获缓刑有罪判决,终未获许可。同为缓刑,罪名反社会性之程度不同,评价即大相径庭。平成16年分只公开许可案例,同年之内无从对照。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事由之关系。若属全部缓刑,即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惟非法残留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手续仍旧推进。倘能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减轻消极要素之余地,故自起诉前阶段着力仍具意义。
第2点,脱离研修单位之经过。此节如何说明,素行之评价随之而变。凡认识或情事之有无成为问题者,即接触退去强制事由判断是否需要故意过失这一论点,正是本所现今力争之领域。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所列示者仅许可28件,不许可案例并未公开。资料既不周全,未见收录一事并不足以左右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
从事批发的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以受害一方立场解决案件,本所同样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同为缓刑,罪名为何,入管手续中的前景亦随之不同。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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