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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脱离研修单位而成为非法残留的男性与持定住者的同国籍女性结婚并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定住者1年(许可第9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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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脱离研修单位而成为非法残留的男性与持定住者的同国籍女性结婚并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定住者1年(许可第9案例)

平成16年・脱离研修单位而成为非法残留的男性与持定住者的同国籍女性结婚并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定住者1年(许可第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研修生身分入境之人,其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案即属此型。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9案例。本人为东南亚出身40岁男性,1990年以「4-1-6-2」(此系平成元年修订前之在留资格表记)之研修生身分入境,其后脱离研修单位而成为非法残留。之后与持「定住者」在留之同国籍女性结婚,夫妻间育有1子。2004年自行出头申告,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属判断基准未公开之时期,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当时系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2):配偶者持别表第二之「定住者」,夫妻间并有子女。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亦于令和6年修订明列为积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入境起约14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之明示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脱离研修单位之经过,在素行一面亦可能受消极评价。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审视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中,配偶者之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有子女、且系自行出头,此种组合应即关键。平成17年不许可第18案例,当事人以「研修6月」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其后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出头,然无同居事实亦无扶助,终未获许可。纵然入境经过相似,家族关系之实态仍使结论分道。另须留意,今日对脱离技能实习单位后与同国籍者结婚之类型,审视较为严格。平成16年分并未公开不许可案例。

律师评注

第1点,如何说明脱离研修或技能实习接收单位之经过。评价随情事而异,故宜将脱离之经过连同客观资料一并整理。此点亦牵涉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故意过失要件之思考,正是本所现今力争之领域。

第2点,确认配偶者之在留资格并加以举证。若属别表第二,即直接落入积极要素;若属别表第一,结构则有不同。此时资料以同居实态与子女养育记录为中心。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所公开者仅许可28件,不许可一侧未列出任何一件。资料既属摘录,自不能以是否收录预断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此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

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广受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脱离接收单位之经过如何说明,在此类型中占有很大比重。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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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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