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申请难民认定后一度失去踪迹的男性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难民不认定仍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难民认定手续与婚姻彼此交错,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8案例。本人为南亚出身27岁男性,2000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曾申请难民认定,其后行踪不明。2001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2002年自行出头申告。虽未获难民认定,生活获评为安定,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仅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评价要素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上婚姻,且生活获评为安定。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前往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2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与当时之处理有别。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申请难民认定后行踪不明一节,可能被评为脱离手续之消极情事。
- 并无迹象显示本案落入第2之7(2)(因本国情势而归国困难)。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要求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中,虽未获难民认定,然基于婚姻之生活安定与自行出头,可读为积极要素层层相叠。平成17年不许可第9案例,当事人在被退去强制之后持伪造旅券再度非法入境,又发现药物犯行而受有罪判决,与家人之关系亦已断绝。经过之中是否叠加违反,即为分水岭。平成16年分只公开许可案例,同年之内无从比较。
律师评注
第1点,与难民认定手续之关系。纵未获认定为难民,在留特别许可仍依另一框架判断。宜勿混同二者,而就家族关系与生活安定这类积极要素独立举证。
第2点,出头申告之定位。行踪不明之期间本属消极情事,经自行出头,可读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回补。惟出头同时即为退去强制手续之开始,故宜先备齐显示婚姻实态之资料。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此外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分仅公开许可28件,缺少不许可案例之公开。资料既不周全,未见收录一事便不足以作为毫无获准可能之依据。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海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受害一案,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跨越国境的案件,本所亦可作为窗口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难民认定之结果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各属两事,举证亦须分别因应。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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