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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同居生子之后与日本人女性结婚,虽因违反入管法被捕仍获起诉犹予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许可第7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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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同居生子之后与日本人女性结婚,虽因违反入管法被捕仍获起诉犹予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许可第7案例)

平成16年・同居生子之后与日本人女性结婚,虽因违反入管法被捕仍获起诉犹予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许可第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婚姻申报之前,共同生活与子女养育已然层层累积,本案即属此类。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7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44岁男性,2000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2002年前后与日本人女性同居,其间育有1子。2004年结婚,其后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获起诉犹予。逮捕年份资料记为2005年,惟此系含读取转录之资料,年份表记仍须与原典核对。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属判断基准未公开时期之运用(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上婚姻,且夫妻间有子女。申报之前即有共同生活,可支撑婚姻之安定性。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积极要素:刑事处分止于起诉犹予。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4年之非法在留期间。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

分水岭在哪里

以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这一第3框架观之,本案中同居、子女出生、结婚这一时间上的层层累积清楚可考,应即关键所在。平成17年不许可第18案例,男性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出头申告,然同居事实不获认定、供述亦有矛盾,且无扶助之实态,婚姻之真挚性遭否定而未获许可。可见受审视者并非申报之有无,而是生活之事实。平成16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同年之内无从对照。

律师评注

第1点,如何显示婚姻之实态。以客观资料按时间顺序呈现同居起始时点、家计一体性、参与子女出生与养育等,即为核心。申报之前的期间亦宜留存资料,如此更易说明婚姻并非徒具形式。

第2点,刑事处分与手续之关系。起诉犹予属不起诉处分之一种,不致因刑罚而生退去强制事由。惟非法残留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手续之推进难以避免,故要点在于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齐积极要素之凭据。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此外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系行政选取之摘录,平成16年更只公开许可一侧。若因某种情事组合未见收录便推论其不获许可,此种读法并不成立。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从事批发的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端绪锁定对方身分,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以受害一方立场解决案件,本所同样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贯穿婚姻申报前后的生活记录,会成为支撑日后判断的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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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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