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6年・离婚失去在留资格后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再婚,随丈夫被捕而自身亦被逮捕但获起诉犹予并获在留特别许可(许可第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曾持正规在留资格之人,因离婚而落入非法残留,本案即属此型。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6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47岁女性,1991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因结婚而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离婚之后成为非法残留。2004年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再婚。丈夫被逮捕之际,本人亦一并被逮捕,最终获起诉犹予。逮捕理由之详情,资料记载无从判明。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系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对照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因再婚而为日本人之配偶者。
- 积极要素:刑事处分止于起诉犹予,未受刑罚。
- 消极要素・第2之5:离婚之后所生之非法在留期间,自入境算起已逾10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端绪为逮捕。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审视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中再婚成立、刑事处分亦止于不起诉,可读为向积极一侧作用。平成17年不许可第7案例,当事人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后分居,未解消该婚姻即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提出婚姻申报,判断认定婚姻已然破裂而未获许可。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否整理完结,即为分水岭。惟平成16年分只公开许可案例,此种对照唯有借重平成17年分。
律师评注
第1点,离婚之后在留资格如何处置。以「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者一旦离婚,在留资格之基础即行丧失。若及早研讨变更或更新之申请,并连同申报一并处理,或可不致产生非法残留之期间。时日愈久,消极要素愈层层累积。
第2点,起诉犹予之意义。起诉犹予属不起诉处分之一种,不致因刑罚而生退去强制事由。另一方面,非法残留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故不论刑事处分轻重,手续仍旧推进。此外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于法律上明示(同条5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所公开之案例,并非该年获准之全部。平成16年只选出许可案例,不许可一侧并未列示。因此纵然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近之许可例,其意义亦属有限。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起诉之前止住处分,往往是守住在留资格的最短路径。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面对语言与文化隔阂的案件,本所备齐含翻译在内的体制应对。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离婚之后立即采取何种行动,往后在留之前景随之大不相同。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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