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16年・违反入管法遭现行犯逮捕但获起诉犹予,因与日本人配偶者结婚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10年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5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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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违反入管法遭现行犯逮捕但获起诉犹予,因与日本人配偶者结婚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10年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5案例)

平成16年・违反入管法遭现行犯逮捕但获起诉犹予,因与日本人配偶者结婚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10年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遭取缔,刑事处分若止于起诉犹予(不起诉之一种),仍有余地,本案即一例。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之中,本案为第5案例。本人为东南亚出身31岁女性,1992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2002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其后因违反入管法遭现行犯逮捕,获起诉犹予。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逮捕年份,资料记为2005年,惟该资料含读取转录,年份表记仍须与原典核对。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6年正值判断基准未公开之时期,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当时系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上婚姻。
  • 积极要素:刑事处分止于起诉犹予即不起诉处分,未受刑罚,此点影响第2之6反社会性之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入境起约10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与当时之处理有别。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查阅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端绪为现行犯逮捕。

分水岭在哪里

在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这一第3判断手法之下,本案可读为婚姻现实成立即是关键。平成17年不许可第12案例,女性经取缔而被收容,虽与日本人男性同居,然其本国另有同国籍丈夫且离婚无望,判断认定婚姻成立并无前景,终未获许可。法律上婚姻是否成立,即为分水岭。平成16年分未公开不许可案例,同年之内无从对照。

律师评注

第1点,起诉犹予之定位。起诉犹予属不起诉处分之一种,当事人并未受刑罚,故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全部缓刑除外)。将刑事处分导向较轻一侧,或已抑住消极要素之重量。惟非法残留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手续之推进仍难避免。

第2点,端绪为取缔时之准备。宜自逮捕之初即搜集显示婚姻实态之资料,并于违反审查阶段提出。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此外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今日新设申请手续之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见同条5项)不能视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6年所公开者仅许可28件,不许可案例并未列出。比较材料只有一侧,故找不到相似情事亦不必看得过重。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广受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特殊诈骗接货人一案,当事人多次再度被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最终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自身体受拘束阶段起的层层积累,左右了结论。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由取缔而起之案件,能否把刑事处分导向较轻一侧,仍影响在留之前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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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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