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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非法残留被捕并获缓刑有罪判决后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男性结婚的女性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的案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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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6年・非法残留被捕并获缓刑有罪判决后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男性结婚的女性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的案例(许可第1案例)

平成16年・非法残留被捕并获缓刑有罪判决后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男性结婚的女性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的案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非法残留状态下与日本人结婚,其后被逮捕,还有无留下的余地,本案例给出一个参照。平成16年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8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之资料),本案即第1案例。本人为东亚出身40岁女性。1994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2003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被逮捕,2004年获缓刑之有罪判决。记载显示别无其他违法。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评价要素对照解读。平成16年当时判断基准并未公开(第一次指引制定于平成18年10月),系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当时的判断并非依此框架作出。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上婚姻。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入境起约10年前后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后,当时则谓积极消极皆有可能。相同情事今日不能照搬。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宜逐案查阅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端绪为逮捕)。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无记载,亦无其他违法。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与日本人之婚姻现实存在,且罪名仅止于非法残留。平成17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之第3案例,虽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子女亦持日本国籍,却因分居又谎称同居而未获许可。婚姻之实态能否以事实印证,即为分水岭。另须留意,平成16年分仅公开许可案例,无法与同年相反结论直接对照,此为该资料之局限。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刑事处分之定位。本案虽为违反入管法之有罪判决,但若属全部缓刑,则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惟非法残留本身即属退去强制事由,纵取得不起诉处分,手续本身恐仍难免。即便如此,仍有减去一项消极要素之余地。端绪既为逮捕,本案要点在于把显示婚姻实态之资料备齐于违反审查阶段之前。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2点,当时与现今之别。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于法律上明示(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故不能说当年获准今日结论亦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资料每年所收仅20余件。平成16年分只有许可案例,不许可案例并未公开。纵然找不到相似的许可例,亦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一案,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取得不起诉处分。在起诉之前止住处分,往往是守住在留资格的最短路径。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现实存在而端绪为逮捕之时,能否尽早累积显示实态之资料,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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