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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自营小酒馆雇用非法就劳者被查明而不许可|纵有日本人丈夫仍未获准(平成17年不许可第2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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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自营小酒馆雇用非法就劳者被查明而不许可|纵有日本人丈夫仍未获准(平成17年不许可第21案例)

平成17年・自营小酒馆雇用非法就劳者被查明而不许可|纵有日本人丈夫仍未获准(平成17年不许可第2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关涉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其沉重足以抵销家族关系此一积极要素。平成17年不许可25件之第21案例即为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人为东南亚出身44岁女性。1991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因与日本人男性结婚而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其后与前夫离婚,与现任丈夫结婚。2004年自营之小酒馆遭查缉,雇用非法就劳者一事被查明,更新遂未获准许而成为非法残留。日本人丈夫虽有糖尿病等,惟病情未至需要照护之程度。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制定(平成18年10月)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当时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逐案判断。以下为置入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之解读。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关涉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入管法24条3号之4以助长非法就劳行为为退去强制事由。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婚姻。婚姻本身仍延续。
  • 积极要素・第2之7(1):亲属照护之必要性。因病情未至需要照护之程度,此项要素未获认定。

分水岭在哪里

同属平成17年之许可第13案例,66岁女性为探访永住者而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因查出心脏病而在本邦接受手术,且在本国治疗困难获得认定,取得特定活动(疾病治疗・1年)。此为人道上考量正面发挥作用之例。本案丈夫之疾病未至需要照护之程度,遂无从回击素行方面之沉重消极要素,此点可如是解读。

律师评注

第1点,故意与过失之要件。雇用场合中,对相方之在留资格与可否工作确认至何种程度、是否已尽确认之责,即成问题。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正是本所现正诉讼中之论点。自刑事阶段起争执认识与确认之经过,构成日后入管手续主张之基础。

第2点,自违反审查起之举证。雇用之实态、为确认而采取之步骤、婚姻与生活状况,唯有在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阶段以资料呈现。

此外,当时与现在的运用不同。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被明示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在留特别许可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并于法律上明示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则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而「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之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被明示为积极要素亦出自令和6年修订,故当时未从此一观点获评价之涉子情事,现在有另作评价之余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7年是首度公开不许可案例之年,此一类型之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惟本所在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案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倾向属起点,并非结论。此非保证结果,惟凭举证之用心,有超越倾向之可能。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之女性案件,本所正在诉讼中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之向来实务。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以观光目的来日之咨询人与日本人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丧失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雇用场合确认了何事、确认到何种程度,须留存为记录,此即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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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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