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入境之初即伪装日系三世且受缓刑有罪,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定住者同国籍女性同居及子女之存在受评价,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2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留之起点本身即有虚伪,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25案例,当事人为南美出身48岁男性。1990年持他人名义旅券伪装日系三世入境,并以「定住者」在留。2001年伪装日系人一事经查明,更新不获许可。另一方面,自1995年前后起与身为「定住者」之同国籍女性同居,2001年生子。2005年因违反入管法与违反道路交通法(超速)被逮捕,受惩役2年6月缓刑4年(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当时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判断悉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定住者」在留之女性同居,并有其间所生子女。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6:以日系人身分伪装而入境并在留,属触动出入国在留管理根本之情事。
- 消极要素・第2之6:因违反入管法等而有罪。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除外。
- 消极要素・第2之5:伪装经查明之后的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分水岭在哪里
自平成17年起,不许可案例亦一并公开。同年不许可第11案例,当事人2005年以「技能(厨师)1年」入境,同年却因持有不正电磁记录卡而受惩役1年缓刑3年,终未获许可,其在日本之家族关系亦无记载。本案纵有伪装入境这一较重消极要素,约10年之同居与子女之存在仍累积为积极要素。可读为:家族关系之有无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把不起诉设为目标。本案违反入管法与违反道路交通法一并起诉而有罪,因属全部缓刑,故不落入4号リ。惟有罪之事实本身仍留为消极要素。若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或有连此项消极要素都不致产生之可能。
第2点,曾以伪装在留之案件如何组织。伪装之事实作为消极要素无从移动,故须正面举证其后所建之家族关系与生活实态。同居期间、子女之出生与养育、对方之在留资格资料为核心。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获准,并不代表今日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案例集每年仅抽录20件前后。背负较重消极要素仍获准者确有其例;与自身相同之组合未见载入,亦不意味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的收货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过往经过越重之案件,越须细致累积现在的生活实态。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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