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搭货船非法入境且手续中因违反入管法获缓刑有罪仍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妻子及其带来的子女同居受评价,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1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出头申告之后又面临刑事审判者,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15案例,当事人为西南亚出身26岁男性。1997年搭货船非法入境,2004年起与日本人妻子及其带来的子女同居。本人自行出头申告,惟退去强制手续之中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受惩役2年缓刑4年(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同居实态获确认,婚姻获认属真挚。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悉委于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同居实态获确认。
- 积极要素・其他:与妻子带来的子女同住生活。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境,以及因违反入管法而有罪。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除外。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7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分水岭在哪里
自平成17年起,不许可案例亦一并公开。同年不许可第9案例,当事人曾受退去强制,其后持伪造旅券非法入境,又查出毒品案件,二罪合受惩役3年缓刑5年,且退去强制之后与妻儿断绝往来并已离婚,终未获许可。二者同属缓刑有罪,罪名之性质与家族关系是否尚存,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勿误解缓刑之意义。4号リ排除全部缓刑,惟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有罪者,纵获缓刑仍落入4号チ。罪名不同则处理有别,故刑事阶段之目标应设于不起诉,而非缓刑。本案违反入管法一事,若能取得不起诉,或有减去一项消极要素之余地。
第2点,出头申告之后对刑事案件之准备。出头之后手续推进期间又添刑事处分,此种发展并不罕见。宜先提出婚姻与同居之资料,并就刑事处分之展望,备妥可向入管手续说明之内容。
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获准,并不代表今日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这25件属抽录,实际获准者多于此数。纵然受有罪判决者之许可例看似有限,结论亦不由此决定。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广受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刑事与入管两套程序同时推进之际,须有讲究先后次序之组织方式。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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