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再婚之日本人丈夫于退去强制手续中病故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之真挚与亡夫亲属之往来受评价,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1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手续进行之中配偶去世,将如何判断,本案例给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14案例,当事人为东亚出身44岁女性。1987年以「4-1-4」(此系平成元年修订前之在留资格表记)入境,因与日本人前夫结婚而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等」,其后前夫失踪,本人成为非法残留。2000年离婚成立,2003年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结婚并出头申告。退去强制手续之中的2004年,丈夫病故,惟婚姻获认属真挚,与亡夫亲属之往来亦仍延续。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当时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判断悉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对照。
- 积极要素・准于第2之2(1)(ウ)之情事:与日本人之婚姻属真挚。该婚姻因丈夫死亡而终止。
- 积极要素・其他:与亡夫亲属之往来,以及长期在日本之生活。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3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平成17年是不许可案例开始公开的第一年。同年不许可第12案例,当事人自2002年起与日本人男性同居,惟本国另有同国籍丈夫且离婚毫无展望,结婚亦无从成立,终未获许可。本案则前婚离婚已成立,再婚有效成立。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否确实,即为分水岭。
律师评注
第1点,手续中情事变更之处理。配偶死亡通常会使积极要素消失,本案却由婚姻之真挚与亲属关系获得评价。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发布之前能提出多少资料,即左右结果。
第2点,前婚之整理。因前夫失踪而失去在留资格之经过,须交代离婚成立之时点,以及其间之生活状况。户籍与裁判记录、住所与家计资料,宜按时序整理呈现。
在留特别许可于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现今依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已有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明示于法律(同条5项)。情事相同,今日结论未必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为每年20件前后之抽录,并未呈现许可之全貌。纵然失去配偶之后的许可例未见载入,亦非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当事人,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缺乏犯意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婚姻为轴之案件,须呈现该关系在法律上与事实上皆属确实。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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