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因陪酒工作被摘发收容后随即与特别永住者男性登记结婚,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收容前之同居实态受评价,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9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被摘发收容之后才提出结婚登记,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9案例,当事人为东亚出身32岁女性。2003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2004年起与特别永住者男性同居,2005年因陪酒工作被摘发而收容。结婚登记提出于收容之后,惟收容前之同居实态获确认,婚姻获认属真挚。结果获准「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之判断作于指引公开之前(第一次为平成18年10月制定),基准并未示明,悉委于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特别永住者之法律婚姻。第2之2(1)把日本人与特别永住者并列处理。
- 积极要素・其他:收容之前即已延续之共同生活实态。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2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以及无在留资格依据之就劳。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端绪为摘发。
分水岭在哪里
自此年起,不许可案例亦开始公开。同年不许可第1案例,当事人有日本人现任丈夫,惟自2003年起长期分居而无合理理由,又因违反风营法受罚金50万日元,并依供述认定其从事与卖春相关之业务,终未获许可。婚姻之形式相同,共同生活之实态与素行之评价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收容之后的登记如何呈现。登记时点较迟之案件,判断核心在于呈现其前同居之资料:住所相关文件、生活费之流向、双方亲属与邻里之陈述皆属典型。手续若自摘发收容开始,可准备之时间十分有限。
第2点,初动应对。摘发现场如何说明,会留在其后违反调查与违反审查之记录。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翻译,避免与事实不符之内容留于笔录,即为日后主张之基础。
在留特别许可于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现今依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已有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明示于法律(同条5项)。情事相同,今日结论未必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列每年仅20件前后。纵然自摘发开始之案件其许可例看似稀少,结论亦不由此决定。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许可之后并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从来实务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然结婚发生于收容之后,能否呈现此前生活,评价即随之改变。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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