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曾受退去强制的女性以本人名义旅券再度来日,因与日本人丈夫结婚获在留特别许可|出头申告后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曾受退去强制者能否再度在留,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8案例,当事人为东南亚出身46岁女性。1988年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境,1990年受退去强制。2001年改持本人名义旅券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2003年与日本人丈夫结婚,2004年出头申告。虽有过往退去强制之历史,同居实态获确认,婚姻获认属真挚。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当时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基准并未公开,判断悉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同居实态获确认。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退去强制历:有1次退去强制之历史,案例集亦特别记载。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再入境起之非法在留期间约3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不许可案例之公开自此年开始,同年之内即可对照。不许可第5案例,当事人2003年出头而受退去强制,同年又持他人名义旅券再度非法入境,翌年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并出头申告,却因无同居事实、供述矛盾而未获许可。退去强制历这一消极要素相同,再入境之态样与婚姻之实态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再入境之态样。本案以本人名义旅券入境,与使用他人名义旅券之不许可第5案例相较,触动出入国在留管理根本之程度并不相同。曾受退去强制者来所咨询时,首须确认其后系以何种方式入境。
第2点,婚姻实态之举证。同居起始时点、生活费之负担、双方亲属之往来,均为核心资料。过往退去强制之历史越明显,对婚姻实态之举证水准,可想见要求越高。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当时的在留特别许可无从申请,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之结论,不能照搬于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为每年20件前后之抽录。纵然有退去强制历者之许可例看似稀少,亦不显示可能性之界限。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当事人,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缺乏犯意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有退去强制历之案件,出发点在于把其后入境与生活之经过精确整理清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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