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日语学校毕业后未办更新而非法残留约13年,以艺术领域研究活动获在留特别许可|出头申告后获准留学1年(许可第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长期非法残留者,仍以延续学业为由获准在留,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7案例,当事人为东亚出身45岁男性。1992年以「就学6月」入境,日语学校毕业之后未办更新而成非法残留。其间在多所大学等处持续从事艺术领域之研究活动与志愿服务,并希望在研究所延续研究,遂出头申告。案例集载明其作为艺术家之发展前景获认,结果获准「留学(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判断基准并未公开,悉委于法务大臣之广泛裁量。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3:对日本之贡献。艺术领域之活动与发展前景可读为受到评价。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并具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留学)之该当性。
- 积极要素・其他:与地域社会之关系。志愿服务之持续即属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3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自此年起,不许可案例亦开始公开。同年不许可第16案例,当事人以「留学1年」入境,却因窃盗(超市盗窃)受惩役1年缓刑3年,又因学分不足无法于4年内毕业而面临退学,终未获许可(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想延续学业之主张,是否由实际活动所佐证,即为分水岭。
律师评注
第1点,把在留资格该当性作为积极要素来主张。第2之9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之该当性为积极要素。研究之接收单位、既往活动实绩、指导者一方之评价、学费与生活费之佐证,宜整备为资料。
第2点,出头申告之意义。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手续自本人出头开始。第2之9所积极评价者即此,惟出头本身并不决定结论。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自违反审查阶段即须提出资料。
在留特别许可于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现今依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已有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明示于法律(同条5项)。情事相同,今日结论未必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案例集属抽录,并未把该年获准之案件排列穷尽。纵然自身领域之例未见载入,与有无可能仍属两事。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透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学业或研究为由之在留,要点在于能否把活动内容化为第三人可见之形式。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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