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7年・以日系二世入境后成非法残留,因违反入管法被捕但获起诉猶予而获在留特别许可|与取得永住许可之姊姊的家族关系亦受评价(许可第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日系二世入境而其后失去在留资格者,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6案例,当事人为南美出身35岁男性。1994年以日系二世身分持「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入境,其后成为非法残留。2005年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惟获起诉猶予。与其同时入境之姊姊,已以日系二世身分取得永住许可。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之判断作于指引公开之前(第一次为平成18年10月制定),个案悉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判断。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ア):以日系二世身分,处于日本人亲生子女之地位。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身为永住者之姊姊的家族关系。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1年之非法在留期间。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何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的出头申告。第2之3素行不良亦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不许可案例之公开自此年开始。同年不许可第6案例,当事人同样以日系二世身分持「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入境,却因强盗、窃盗、侵入住居受惩役3年实刑,服刑期间成为非法残留而未获许可(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起点相同,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轻重,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起诉猶予这一结果之意义。就违反入管法获起诉猶予,即不起诉处分,并无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除外。与同年不许可第6案例之差别,正显于此。
第2点,身分与经过之举证。显示日系二世身分之资料、未办更新之经过、生活实态、姊姊之在留状况为核心。手续自逮捕开始者,违反审查阶段提出何物,影响结果。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获准,并不代表今日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所公开者每年仅20件前后,并非获准案件之全部。找不到相同情事之例,并不显示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的收货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以相同身分入境,其后有无刑事案件,去向即随之改变。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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