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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以日本人父亲之子女身分生于本国的丈夫与妻子共同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丈夫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妻子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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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以日本人父亲之子女身分生于本国的丈夫与妻子共同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丈夫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妻子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4案例)

平成17年・以日本人父亲之子女身分生于本国的丈夫与妻子共同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丈夫获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妻子获定住者1年(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日本人为父而生于海外者,其在留如何评价,本案例即为一例。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本案为第4案例,对象为东亚出身夫妇(丈夫62岁・妻子60岁)。丈夫1991年以「短期滞在15日」入境而成非法残留,妻子1996年搭货船非法入境。丈夫在本国由日本人父亲与外国人母亲所生,属日本人之子女,其亲兄持日本国籍。夫妇二人共同出头申告。结果丈夫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妻子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当时在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基准并未公开,个案判断悉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ア):身为日本人之亲生子女。丈夫符合此项。
  • 积极要素・第2之2(1):妻子经由与日本人亲生子女之丈夫之婚姻关系而受评价。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夫妇二人一同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丈夫约14年、妻子约9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丈夫非法残留,妻子非法入境。究竟对应何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平成17年是不许可案例开始公开的第一年,可与同年案例对照。不许可第4案例,当事人以就劳与与正规在留之母亲同居为在留希望理由,惟学历与实务经验不合在留资格基准,且与母亲亦未同居。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日本人之子女此一身分,已由亲兄持日本国籍之形式获得佐证。主张有无佐证,即为分水岭。

律师评注

第1点,身分关系之举证。生于海外之日本人子女,须以本国出生记录、父亲相关记录、兄弟国籍相关资料呈现。国籍国公文书越不齐备,搜集之工夫越足以左右结果。

第2点,出头申告之定位。本案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手续之开始亦未经逮捕或摘发。第2之9的出头申告固属有力积极要素,惟仅此并不足够,自违反审查阶段即提出积极要素之资料,方为要点。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获准,并不代表今日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法务省所公开之这25件,仅为该年许可之极小部分。纵然未见与自身相同身分关系之例,亦不意味判断材料已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一度不获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国际性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本所亦有应对经验。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经验亦多。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血缘为前提之在留,胜负在于外国所制记录能搜集到何种程度。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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