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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永住者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获缓刑有罪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扶养2名日本国籍子女受评价,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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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7年・永住者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获缓刑有罪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扶养2名日本国籍子女受评价,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2案例)

平成17年・永住者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获缓刑有罪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扶养2名日本国籍子女受评价,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一般以为毒品案件一旦有罪即无从留在日本,实情未必如此。平成17年获在留特别许可的25件之中,第2案例为东南亚出身37岁女性。1994年与日本人丈夫结婚,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其后变更为「日本人配偶者等」,2000年取得永住许可。2002年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受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持日本国籍之子女2人,丈夫因实刑收监,故由本人扶养。案例集载明初犯且有反省。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7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前的运用,判断基准并未公开,个案在法务大臣广泛裁量之下判断。以下仅为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所作之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同居监护养育日本人亲生子女2人。丈夫收监使本人成为唯一扶养者,此点份量甚重。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此项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修订。
  • 积极要素・其他:已取得永住许可,在留具安定性。
  • 消极要素・第2之6: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入管法24条4号チ以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有罪者为退去强制事由,纵获缓刑亦属该当。

分水岭在哪里

平成17年是不许可案例开始公开的第一年,同年之内即可对照。不许可第25案例,当事人与日本人丈夫结婚并取得永住许可,亦有日本国籍子女,惟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受惩役2年4月实刑,且子女自2002年起交由本国亲属照顾就学。与本案之别,在于实刑,以及并未现实监护子女。可读为:同一罪名之下,实刑或缓刑、监护是否现实延续,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取得不起诉。4号チ纵有缓刑仍成退去强制事由,故此类型之中,「取得缓刑即可留下」之理解无从成立。若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连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都不致发生之可能。持有或使用之认识有无争执余地,亦须自起诉前阶段检讨。

第2点,举证之核心。子女在学与生活状况、扶养实态、更生之具体作为,宜自违反审查阶段即以资料呈现。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明示(同条5项)。当时获准,并不代表今日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者仅为每年20件前后之抽录。毒品案件获准在留之例甚少,并不意味毫无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同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并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广受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毒品案件之中,不宜把缓刑设为目标,而应以不起诉为目标来组织辩护。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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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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