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自营店内卖春与助长非法就劳而不许可|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后再度违反的案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又在自营店内让他人违法工作,结果如何。平成18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者25件(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本案即第5案例。东南亚出身41岁女性。1995年非法入境,2000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2001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者等」)。其后于自营小酒馆内,使同国人女性负债并从事陪酒兼卖春工作,2005年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及入管法(助长非法就劳)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4年(「懲役」系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并有过去2次退去强制手续经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解读。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此前外界无从窥见之考量要素首度揭示。本案例作出于制定前后何时,资料无从特定。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使他人从事卖春之行为。使人负债而令其工作,可读为被视为利用他人从属状态、评价最重之部分。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并关涉入管法24条3号之4。
- 消极要素・第2之5、第2之6:非法入境后之在留期间与退去强制手续经历。长期化之明示乃令和6年修订。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之婚姻虽存在,可读为并未被评价为超过上述各点。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8年之许可第1案例,女性有1次退去强制经历,惟同住事实与夫方亲属之知悉使婚姻信凭性获认定,遂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可见分水岭不在有无退去强制经历,而在素行上究竟做了什么。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之目标。两罪一经起诉,即作为素行方面之沉重消极要素留存。倘若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发生。另须说明:使他人卖春之一方,与被置于支配之下之被害一方,评价截然不同。凡受人身买卖等被害者,现行法于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设有正面考量之机制。
第2点,故意之问题。助长非法就劳之案件,对工作者之在留资格与可否就劳究竟认识至何程度,可成争点。至于「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年运作,松村律师现正诉讼争执之中。
另,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6年修订并明示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为积极要素,本案例虽无子女记载,家族情事之评价框架本身已有变化。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助长非法就劳,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然而本所办理过属于此一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案件,且在取得许可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凭理论构成与举证之用心,有时可越过。结果无从承诺,惟在放弃之前欢迎咨询。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离境危机之女性一案,本所为重新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之既往实务,就责任主义之射程持续诉讼。该案件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进而请求撤销违反认定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涉及店铺经营之违反,在素行评价上留存久远,故侦查初期之应对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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