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以第三子之难病与3次手术使家族5人获在留特别许可|举家出头申告获准定住者1年(许可第2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家族5人一同出头,全员获准,此即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24案例,对象为东南亚出身家族5人(父43岁、母40岁、子12岁、3岁与2岁)。母1995年带子以「短期滞在90日」入国而成非法残留,父则于获寄港地上陸许可后成为非法残留。二人同居并生下第二子与第三子,全家一同出头申告。第三子患难病并历3次手术,须在日本继续治疗。结果5人均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承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于此年首次向外示明。本案属制定前后何侧,无从特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7(1):因难病等而须在日本治疗,及此等照护。
- 积极要素・第2之9:全家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是否对应第2之2(3)无从判断,盖并无就学之记载。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1995年起之非法在留期间。第2之6:家族全员之非法残留。
分水岭在哪里
依指引第3,须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第三子治疗之必要性,与全家自行出头此二者之组合。同年不许可第17案例,当事人2006年以「技能1年」入国任厨师,因报酬条件不符而离职,其后约半年间为向本国妻儿汇款等,专事另一公司之蔬果分装与搬运,属资格外活动。生活与家族之基础在日本抑或在本国,此一差异即显于结论。
律师评注
案例未载刑事处分。第1点,举家出头这一选择。无论旧运用或现行运用,出头申告皆作积极要素,惟出头同时即为退去强制手续之开始,故宜先备齐人道情事之资料再行前往。第2点,资料。以诊断书、手术与治疗经过、本国医疗情况、家族生活实态为中心。当时以此构图获准,并不保证今日之结论。令和6年修订把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则法定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与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公开者仅止于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之摘录。家族人数与子女年龄之组合逐案不同,找不到相同形貌之许可例乃属当然。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女性被指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离境,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从来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中。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若选择举家出头,宜先备齐人道情事之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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