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因非法入国受惩役2年6月・缓刑4年判决后结婚而获在留特别许可|日本人配偶等1年(许可第18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受有罪判决之后方结婚,仍获准者亦有其例。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18案例。本人系东亚出身32岁男性,2001年为务工而非法入国,与同事之日本人女性同居。2005年因违反入管法(非法入国)被逮捕,受惩役2年6月・缓刑4年之判决(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其后婚姻成立,婚姻之可信性获认定,终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承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于此年首次向外示明。本案属制定前后何侧,无从特定。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成立虽在判决之后,其前已有同居。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与有罪判决,依反社会性之程度作消极评价。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2001年起之非法在留期间。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逮捕)。
-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为对象,惟全部缓刑者除外。
分水岭在哪里
对照指引第3,本案得免实刑,加以同居先行,撑起积极要素一侧。同年不许可第12案例,当事人2004年成为非法残留,惟入国之前既与日本人女性结婚,可信性获认定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2005年因违反麻药特例法受惩役1年1月,且于逮捕之前与妻儿分居、与另一日本人女性同住,夫妻关系实质破裂。同受有罪判决,结论却因罪名之性质与婚姻实态而分道。毒品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依入管法24条4号チ,纵获缓刑仍成退去强制事由。
律师评注
提出2点。第1点,不起诉之意义。本案受缓刑判决;若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不生有罪这一消极要素之余地。惟非法入国本身即为退去强制事由,手续仍难避免。第2点,现行法之框架。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仅在不许其在留将有欠人道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予许可,惟全部缓刑者除外。当时以此构图获准,并不保证今日之结论。令和6年修订把非法在留期间之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则法定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与考虑情事(同条5项)。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公开者为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惟所载属摘录,受有罪判决后获准之例在公开资料中较少,并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透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广受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有多数经验。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受有罪判决之后的案件,起点在于先确认落入何号。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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