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与永住者妻子结婚后纵被逮捕仍获在留特别许可|获起诉犹予并取得永住者配偶等1年(许可第17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配偶为永住者时前景如何,本案可作参照。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17案例。本人系东亚出身39岁男性,2000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国,为务工而成非法残留。他与持「永住者」之同国籍女性于2005年同居并结婚,其后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被逮捕,处分为起诉犹予。同居事实获确认,婚姻之可信性获认定,终获准永住者配偶等(1年)。自结婚至逮捕之期间甚短,可读为同居实态之确认乃评价之核心。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之首次例示,在平成18年10月之第一次指引,依据为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本案在制定之前抑或之后,资料无从得知。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对照。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者之家族关系,直接对应此项。
- 积极要素:同居事实之确认与婚姻可信性之认定。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2000年起之非法在留期间。第2之6:非法残留。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逮捕)。
分水岭在哪里
依指引第3之判断手法,所问者为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除配偶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外,同居实态获确认一点亦见效力。同年不许可第6案例,当事人2000年入国后与日本人男性结婚而持「日本人配偶等」在留,惟2002年因窃盗与暴行受惩役2年・缓刑4年,缓刑期间之2004年又因违反入管法与窃盗受惩役1年,缓刑因而撤销并入监服刑(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其同居仅约4个月,婚姻实体之丧失亦经指出。
律师评注
起诉犹予属不起诉处分之一种,未生有罪判决这一消极要素。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之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除外;各号结构互异,故须锁定该案所涉之号加以斟酌。同居之举证,则以住民票与家计之一体性等客观资料为中心布局。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今日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与考虑情事(同条5项)皆已法定(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再加上令和6年修订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当时之结论不能推论于今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分公开者为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属摘录。配偶为永住者之组合,其许可例纵在公开资料中显少,亦非可能性之否定。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有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且无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于起诉前阶段止住处分,有时正是守住在留资格之路径。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配偶为永住者,判断之核心仍在同居实态与素行。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