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8年・因胎儿认知取得日本国籍之子出生后出头申告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出头之后婚姻成立,获日本人配偶等1年(许可第1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以子女出生为契机而自行出头,此即本案。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12案例。本人系东南亚出身26岁女性,2003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国,其后成为非法残留。她与任职酒店之日本人男性交往并生下子女,2005年出头申告。出头之后婚姻成立,该子因该男性之胎儿认知而取得日本国籍。结果获准日本人配偶等(1年)。其非法在留期间约2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要素首次公开,其依据为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该年案例横跨公开之前与之后,本案属何侧无从判明。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ア)(イ):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及对其同居监护养育。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惟成立于出头之后。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始予明示)。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2003年起之非法在留期间。第2之6:非法残留。
分水岭在哪里
对照指引第3,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持日本国籍之子女与自行出头此二者之组合。同年不许可第16案例,当事人2004年以「兴行3月」入国后为务工而成非法残留,与日本人男性同居并于2005年结婚、出头申告,惟调查显示双方分居,分居又无合理说明,婚姻之可信性因而受疑。同为出头申告与结婚之组合,结论却因子女之存在与同居实态之有无而分道。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第1点,出头之时机。于子女出生与胎儿认知等积极要素齐备之阶段出头,可读为与评价相连。第2点,资料。以胎儿认知之申报与户籍记载、监护状况、生计前景为中心,宜自违反审查阶段即予呈现;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注4)。评价之框架,今昔有别。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其后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定有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与考虑情事(同条5项),令和6年修订又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故不能推论结论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分虽公开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仍止于摘录。故与自身相同组合之许可例不见其中,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其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下的资料搜集,亦由本所承担。
有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且无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于起诉前阶段止住处分,有时正是守住在留资格之路径。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子女之国籍与监护实态,纵在非法在留期间较短之案件亦具决定性意义。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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