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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完成中小学与高中并在大学就读期间出头申告而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留学1年之案例(许可第6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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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8年・完成中小学与高中并在大学就读期间出头申告而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留学1年之案例(许可第6案例)

平成18年・完成中小学与高中并在大学就读期间出头申告而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留学1年之案例(许可第6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日本读完中小学与高中、升入大学之后,方须面对没有在留资格一事。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平成20年12月公开资料所收平成18年许可案例中,本案为第6案例。本人系南美出身男性,1992年为探访以「留学」在留之父亲,以「短期滞在90日」入国,其后成为非法残留。他在日本读完小学、中学与高中,并在大学就读。2005年出头申告,学费与生活费之支付能力获认定,终获准留学(1年)。另原典所载年龄为41岁,与就学经过之整合略有难处,而此资料含OCR读取,故数值仅供参考。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8年10月第一次指引制定,判断要素首次公开,其依据为第3次出入国管理基本计划与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平成18年3月31日内阁会议决定)。该年案例横跨公开之前与之后,本案属何侧无从判明。以下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关接受相当期间教育。本人自小学至高中皆在日本修毕。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并具别表第一之一表或二表在留资格之该当性。本案获准「留学」,与此结构相合。
  • 积极要素・其他:学费与生活费之支付能力获认定。
  • 消极要素・第2之5:自1992年起之非法在留期间。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

分水岭在哪里

依指引第3,所问者为积极要素是否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在日本一贯之就学经历、自行出头,以及在大学就读且具支付能力这一将来之在留资格该当性。同年不许可第2案例,当事人1992年随日系二世父母入国,以日系三世变更为「定住者」,编入小学,14岁前后起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等反覆进出少年院,2004年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受惩役1年4月(惩役乃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可见纵有在日本之就学经历,毒品法令违反之常习性仍难翻转。

律师评注

第1点,毒品法令违反之位置。入管法24条4号チ以毒品相关法令违反之有罪为退去强制事由,纵获缓刑亦然;纵以就学经历为积极要素,此项消极要素仍难跨越。第2点,出头申告与在留资格该当性之组合。备齐在学证明、成绩与学费资料再行出头,或已左右结论。又,当时之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经法定(同条5项);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亦在令和6年修订。故不能谓当时获准,今日结论亦然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8年分公开者为许可25件(原典缺第7案例,实际刊载24件)与不许可25件,仅属摘录。以就学经历为轴之主张,纵在手边资料中找不到相似之许可例,亦非可能性之否定。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其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下的资料搜集,亦由本所承担。

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跨境刑事案件与广受报道之案件,本所承办甚多,并累积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之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在日本之就学经历构筑积极要素时,须备齐在学与支付能力之证明。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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