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因窃盗受1年2月实刑并已是第2次退去强制手续而不许可|以定住者身分入境之日系第三代的案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受实刑判决之后能否继续在留,本案例可作参考。平成19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3案例,当事人系南美出身38岁男性。2002年以日系第三代之「定住者3年」入境。2005年因窃盗受懲役1年2月之实刑判决并入监服刑(「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假释之后希望与同国籍恋人结婚。惟当事人此前已因窃盗两度受缓刑判决,退去强制手续亦已第2次。加以查明该恋人并无结婚意思。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刑罚系逾1年拘禁刑之实刑,故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窃盗屡次为之,于反社会性之评价亦有关联。
- 消极要素:退去强制手续已属第2次。被退去强制历向来视为沉重消极要素。
- 不对应积极要素・第2之2(2)。婚姻并未成立,对方亦无结婚意思。
- 非法在留期间并无记载。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并无子女记载;若属有子女之案件,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之子女利益要素另有发挥余地。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同属平成19年之许可第7案例,当事人因违反入管法受2年6月、缓刑3年之判决,仍获许可。差别在于该案刑罚属全部缓刑,且与「永住者」女性有长达7年之同居。本案则除实刑与第2次退去强制手续之外,家族关系之实质本身亦不存在。可见刑罚之性质与家族关系之有无相叠,决定了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量刑之意义。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全部缓刑者不在其内。本案刑罚为1年2月之实刑,故对应该号。倘取得不起诉处分,或量刑止于1年以下,或获全部缓刑,则依该号之退去强制事由或可不致发生。财产犯之案件,须以此一界线为着眼订立方针。
第2点,屡次之评价。两度缓刑判决之经过,将使下一案件难以取得不起诉或缓刑。自最初一案起即宜把不起诉列为目标。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申请手续及考虑情事均已法定之今日(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入管法50条1项・5项),前提有所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且此项公开亦止于平成19年分。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无从确认,其间运用只能自前后年份推想。在由摘录与空白构成之资料中找不到与自身相同情事之许可例,并不足以证明毫无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屡加抗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案件件数相叠之时,更须阻断处分之累积。
本所另有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导案件之承办实绩。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财产犯之案件,最初一案如何收束,左右其后能否在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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