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因违反卖春防止法与店内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而不许可|纵有日本人丈夫仍不获认定夫妻实态的案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然婚姻之形式齐备,仍有未获许可之例。平成19年未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1案例,当事人系东亚出身30岁女性。2002年以「就学6月」入境,2003年与日本人男性结婚,2004年获准变更为「日本人配偶者等」,其后离婚。2005年与另一名日本人男性结婚,并经营风俗店。2007年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受懲役1年6月、缓刑3年之判决(「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该店并使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与日本人丈夫之夫妻实态亦不获认定。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为基准公开之后的年份。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卖春相关情事,作为显著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而属沉重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其他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助长非法就劳并牵涉入管法24条3号の4。
- 消极要素・第2之6:刑罚既属全部缓刑,应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非法在留期间并无记载,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
- 不对应积极要素・第2之2(1)(ウ)。婚姻虽存在,夫妻实态并不获认定。
- 并无子女记载。若属有子女之案件,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另有受评价之余地。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可置于天秤一端之积极要素稀薄,另一端则有素行方面沉重情事双重累积。同属平成19年之许可第10案例,当事人虽未结婚,惟经胎儿认知而持日本国籍之子女现由其监护养育,此点获得认定而准予许可。可见决定结论者并非婚姻之有无,而在值得保护之家族关系实质与素行。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处分之分歧。就违反卖春防止法一点,倘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素行方面消极要素之轻重即有变动余地。至于助长非法就劳,若能避免起诉,或有连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本身都不致产生之可能。把不起诉而非缓刑列为目标之意义正在于此。
第2点,故意与过失之问题。助长非法就劳之类型,经营者一方对就劳者之在留资格与资格外活动许可有无认识到何等程度,即成争点。入管实务向来不以故意过失为退去强制事由之要件,松村大介律师则就此运用之当否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与申请手续及考虑情事均已法定之今日(入管法50条1项・5项),前提有所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助长非法就劳此一类型,公开案例之中不许可并列。惟本所承办之同类案件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公开案例乃各年20件左右之摘录,且以平成19年分为最后,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皆无从寻得。留有6年空白之资料,其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之危机,本所在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实务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责任主义之射程即为争点。
另有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就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处境、犯意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牵涉经营之案件,自最初阶段起细致记录认识内容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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