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一家5人出头申告全员获在留特别许可|高中1年与小学3年子女之就学与14年家庭生活受到评价的案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全家一同选择出头,本案例即为代表。平成19年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5案例,对象系东南亚出身家族5名(父48岁、母43岁、子女15岁・8岁・5岁)。1991年父获寄港地上陆许可之后成为非法残留,1996年母与第一子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后成为非法残留。1998年第二子、2002年第三子在日本出生。入境以来一家共同生活,2005年5人一同出头申告。第一子修完义务教育后就读高中1年,第二子就读小学3年。结果5人皆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为基准公开之后的年份。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机关接受相当期间教育之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高中1年与小学3年之在学最为关键。
- 积极要素・第2之9:全家一同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获明示乃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5:父约14年、母与第一子约9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获明示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当时之处理有所不同。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朝许可研讨。本案之中,全家自行出头,加以2名子女长期就读日本学校,可读为超过了长达14年之非法在留。同属平成19年之不许可第9案例,父系寄港地上陆许可之后非法残留,母系以「兴行3月」入境后非法残留,2000年出生之子女就读小学2年,惟2007年因遭摘发而进入手续,父母亦未结婚。可见分歧在于出头申告抑或摘发,以及就学之累积有多深厚。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记载,故自手续面陈述2点。
第1点,以家庭为单位出头之意义。此一时期之许可案例,多数为全家或母子一同出头申告。若仅一人进入手续,家族结合此一积极要素便难以呈现。
第2点,就学之举证与制度变化。在学证明、持续通学、与地区之往来等资料,须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层层累积。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在法律上明示(同条5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此案例集乃各年之摘录,平成19年仅载许可10件与不许可10件。加以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无从确认。凭一份缺少6年记录之资料,无从判断可能之有无。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正面主张家族结合之场合,此种分析尤为有力。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含有子女之家庭案件,学校与地区之生活记录乃最有力之资料。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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