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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9年・未去日语学校上课而非法残留,与持定住者资格男性在被捕之后立即成立婚姻获在留特别许可|未受刑事处分即移交当局的案例(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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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19年・未去日语学校上课而非法残留,与持定住者资格男性在被捕之后立即成立婚姻获在留特别许可|未受刑事处分即移交当局的案例(许可第2案例)

平成19年・未去日语学校上课而非法残留,与持定住者资格男性在被捕之后立即成立婚姻获在留特别许可|未受刑事处分即移交当局的案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未去学校上课,在留期限就此届满,本案例与此种处境相关。平成19年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2案例,当事人系东南亚出身27岁女性。2004年以「就学6月」入境并入读日语学校,却未去上课而成为非法残留。2006年起与持在留资格「定住者」之南美出身男性同居,2007年因违反入管法(非法残留)被逮捕,惟未受刑事处分即移交入管当局。婚姻成立于被捕之后不久,同居事实与婚姻之信凭性获得认定。除入管法之外并无违反其他法令。结果获准「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亦即基准公开之后年份所作判断。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定住者」者之婚姻关系,同居事实与婚姻信凭性获认定。
  • 积极要素・其他:除入管法之外并无违反其他法令。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当时之定位有所不同。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并无子女记载,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之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在本案亦无从发挥。

分水岭在哪里

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朝许可研讨。本案之中,婚姻虽成立于被捕之后不久,2006年以来之同居却在其先,婚姻信凭性因此获得支撑。同属平成19年之不许可第8案例,当事人亦以就学入境而后非法残留,并与「永住者」男性成立婚姻,惟其所申告之同居事实并不存在,对方所述工作单位亦早在1年以上之前解除雇用。可见结论之分歧在于同居是否真实存在。

律师评注

第1点,未受刑事处分即获移交。纵遭逮捕,只要未被起诉即不留下有罪判决,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亦有减轻余地。被捕直后系决定是否继续拘束人身之关键时段,能否适当行使沉默权、及早选任辩护人、确保站在委托人本人立场行动之翻译,对其后入管手续同样有影响。

第2点,自违反审查阶段即须准备。退去强制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当时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获明示(同条5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这一系列公开案例到平成19年分即中断。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在入管厅网站与本所所获资料之中皆无从寻得,内容无法确认。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再加上长达6年之空白,本身即清楚显示公开案例并非网罗。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亦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责而面临退去强制之危机,本所在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之后,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向来实务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之中。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逮捕为端绪之案件,只要能显示此前之生活实态,仍留有出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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