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19年・被捕之后与持永住者资格之同国籍女性成立婚姻而获在留特别许可|起诉犹予与2年同居实态受到评价的案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在被逮捕之后才成立婚姻,仍有获准之例。平成19年获在留特别许可10件之中,本案为第1案例,当事人系东南亚出身32岁男性。2003年以「短期滞在90日」入境,逾期成为非法残留。2005年起与持在留资格「永住者」之同国籍女性同居,2007年因违反入管法被逮捕,惟获起诉犹予(不起诉处分之一种),其后婚姻成立。案例集记载:同居事实与婚姻之信凭性获得认定。结果获准「永住者配偶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平成19年属第一次指引(平成18年10月制定)之下的运用,为基准公开之后的年份。以下对照依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永住者」者之婚姻关系。同居事实与婚姻信凭性获认定一点最为关键。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4年之非法在留期间。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之事,当时之处理并非如此。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对应哪一号,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并无子女记载,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获明示亦在令和6年修订。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之判断手法,在于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朝许可研讨。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纵使婚姻成立于逮捕之后,2005年以来持续之同居事实仍足以支撑婚姻之信凭性。同属平成19年之不许可第2案例,当事人在退去强制手续进行之中与「永住者」女性成立婚姻,惟该女性与另外数名女性同居等情,致婚姻信凭性不获认定而未获许可。可见分歧不在婚姻成立之时点,而在其背后是否有生活实态。
律师评注
第1点,取得起诉犹予之意义。非法残留本身与刑事处分之有无无关,本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手续难以避免;惟若未留下有罪判决,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即有减轻余地。自起诉前阶段即把不起诉处分列为目标,其意义在此类型之中并未消失。
第2点,举证之内容与时机。同居实态唯有以住居资料、家计一体之凭据、第三者陈述层层累积方能显示。手续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依注4,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当时之在留特别许可属依职权发动之恩惠性措施,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新设申请手续(入管法50条1项),考虑情事亦在法律上明示(同条5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19年所公开者,仅许可10件与不许可10件。且这一系列公开案例以平成19年分为最后,平成20年至平成25年6年分之本体,在现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与本所所获资料之中皆未见。公开案例并非网罗,此6年空白本身即是明证。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成立时点较迟之案件,能否以资料显示此前生活之累积,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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