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纵然全家出头申告仍不许可|父母有被退去强制经历且子女仅1岁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然自行出头,仍未获准,本案例即属此例。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不许可第1案例。本人属非法入国,在日约14年9月、违反约14年9月;配偶者属非法残留,在日约10年11月、违反10年8月。子女1岁,于本邦出生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端绪为全家共同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父母双方各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案例集所列的不许可情事,正是这项被退去强制经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9:一家全员自行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本邦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第2之2(3):该项以在本邦受相当期间教育的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为对象,本案子女仅1岁,尚未进入就学阶段,该项难以发挥作用。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4年9月的非法在留。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父母双方的被退去强制经历亦份量甚重。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研讨。本案纵有全家出头这一积极要素,仍不足以超过父母双方的被退去强制经历与非法入国这一违反态样。同属平成26年C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同样是全家出头申告,母亲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但子女12岁、在日约12年11月。子女在本邦累积生活长度的差别,应即分开结论之处。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故就2点说明。
第1点,出头时机的问题。第2之9的出头申告固属积极要素,但出头时点不同,手上握有的积极要素份量亦不同。本案在子女仅1岁时出头,第2之2(3)几无发挥空间;另一方面,非法在留期间的长期化本身又是消极要素。何时出头,宜权衡这两项要素后决定。
第2点,被退去强制经历的定位。此项事后无法抹去,故胜负在于其他积极要素能呈现到何种具体程度。本案在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各阶段,本应以资料累积家庭生活状况、与地域社会的关系,以及本国已无生活基础等情事。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许可的全貌。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另有女性因涉嫌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离境,本所为其提起诉讼,正面质疑「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沿用的做法,目前仍在争讼之中。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存在被退去强制经历这类无法抹去的情事时,其他积极要素能具体化到何种程度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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