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一家3人共同出头申告全员获定住者(1年)|母亲有被退去强制经历仍获准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与子女一同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家庭,若全家出面申告,结果会如何。本文取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当时为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公开的平成26年分案例集,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一家3人均获准定住者(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全家共同出头申告。本人在日约21年2月、违反约8月;配偶者在日约14年、违反约8月;子女12岁,在日约12年11月、违反约8月。无刑事处分。母亲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子女的就学状况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3):该项以在本邦接受相当期间教育、于本国就学有困难、且已融入地域社会的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为对象。本案子女12岁,在日期间与年龄几乎重合,惟就学情形并无记载,尚不能断言符合该项。
- 积极要素:与家人在本邦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此项之明示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一家全员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就个案查阅条文确认。母亲的被退去强制经历亦可能不利。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研讨。本案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子女几乎全部生活时间均在本邦度过,以及一家全员自行出头。同属平成26年C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同样是全家出头申告,但父母双方各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且子女仅1岁。子女在本邦累积的生活厚度能否超过退去强制经历这一不利情事,应处于分开结论的中心。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程序如何推进即左右结论。提出2点。
第1点,出头申告固属第2之9的积极要素,同时也意味退去强制程序的开始。宜先理清为家中何人主张何种在留,备妥资料后再前往。
第2点,举证应自哪一阶段着手。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显示子女在学的文件、家计一体性、与地域社会联系的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齐。所需资料因案件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许可的全貌。纵然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也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与子女一同处于非法滞留状态时,在哪一阶段、以何种方式呈现家庭生活的实质,会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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