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卖春防止法违反受罚金5万日元略式命令仍获在留特别许可|本人为永住者、结婚约6年1月、2名未成年子女(B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纵有素行的消极要素,仍获许可。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5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因卖春从事所生的刑罚法令违反,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约14年10月。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以斜线消去(即该当无)。本人为永住者,配偶为定住者,婚姻期间约6年1月,有2名未成年子女,均为永住者。刑事处分为:以卖春防止法违反(劝诱等)受罚金5万日元的略式命令。许可内容是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自行卖春等行为。本案违反态样落入此项。
- 积极要素・第2之2(2):配偶的定住者与子女的永住者,均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婚姻约6年1月加上2名未成年子女,作为准于第2之2(1)的家族关系相当厚实。
- 积极要素: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此项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第2之9:端绪为警察逮捕,不符合自行出头一项。
-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罚金不落入该款;4号チ系薬物关系法令违反获罪,本案亦不落入。至于符合哪一款项,须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的不许可第2案例相较。该案同为卖春从事、由警察逮捕,惟婚姻期间约1年2月,另有1次被退去强制经历,同居与婚姻的实态亦受质疑,终归不许可。
违反态样与端绪皆同,分道之处在于家族关系的厚度与实态未受质疑。本案婚姻约6年1月,另有2名未成年子女,全家在留资格亦齐落于别表第二,足以超过素行消极要素的积极要素已然齐备。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本案系罚金的略式命令,不落入24条4号リ,惟获罪的事实仍作消极要素留存。倘若取得不起诉处分,此项消极要素或可不生。接受略式命令之前,应先检讨其对退去强制程序的影响。
第2点,案件的判读。此一领域中,本人是否处于受害立场,会使评价大不相同。同年D类型许可第5案例,即作为人身买卖的被害者受公的机关保护而获准;被害者一方的情事获得认定时,评价完全另属一事。
第3点,本人纵为永住者,一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获准的在留资格仍另行判断。本案许可内容是定住者(1年),取得之后的更新亦须预先准备。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纵有素行的消极要素,如本案亦可能获准。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故不宜把倾向误当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欠缺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然只是罚金,对在留的影响仍须确认清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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