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配偶为特别永住者,结婚仅约6月亦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12年8月、无子女、出头申告(B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结婚才半年,仍获准的一例。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约12年9月、违反约12年8月。配偶的在留资格为特别永住者,婚姻期间约6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是永住者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特别永住者与别表第二并列,同为该项举出的身分。与之的家族关系若准于第2之2(1),即成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
- 又,该项对象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配偶若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不直接落入此项积极要素。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2年8月的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须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相较,即易明了。该案在日约4月、违反约1月,期间极短,婚姻期间亦仅约2月,却因同居与婚姻的实态受质疑而不许可。
可见期间之短并非不许可的理由,期间之长亦未妨碍许可。本案婚姻期间仅约6月,实态却未被提出质疑,且配偶为特别永住者一事有明确记载。此二者可解读为倾斜天秤之所在。
律师评注
第1点,婚姻期间短的案件如何举证。期间上不足之处,唯有以资料补足。显示同居开始时点的住民票与租赁契约、家计一体性、与双方亲属往来的资料,是重心所在。
第2点,相争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推进,而注4对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婚姻实态于违反审查阶段即受查核,故须赶上该阶段。
第3点,与现行框架的差异。约12年8月的非法在留期间,在令和6年修订之后会被正面作消极要素评价。情事纵然相同,现今亦须把积极要素的举证做得更厚。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的案例每年约20件,未被收录的组合并不因此即不获准。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倾向只是判断的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正推进诉讼,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是否妥当;该案虽属此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广泛报道的案件,处理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的经验亦多。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期间短,与无法呈现实体并非同一件事。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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