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纵为出头申告,因3次被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1月、非法入国约10年5月(A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自行出头,仍未获准,本案例即属此类。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1案例。违反态样是非法入国,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约10年5月全部为违反期间。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1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案例集所举出者,是有3次被退去强制经历这一点。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的法律婚姻。惟仅约11月,夫妻间亦无子女,「相当期间共同生活」这一要素难以充足。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0年5月的非法在留,及于在日期间的全部。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须逐案查阅条文确认。此外有3次被退去强制经历,作为退去强制程序反复发生的事实,份量甚重。
案例集并无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记载,亦无刑事处分。
分水岭在哪里
值得对照者是同年A类型的许可第3案例。该案同为非法入国、出头申告,在日约18年全部为违反期间,违反期间比本案更长,却获许可,婚姻期间亦仅约1年11月。
差异有两点:许可案例中,当事人养育与前夫所生、具日本国籍的亲生子女,且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指引第3以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为许可方向的检讨前提,故本案可解读为:并无足以超过「3次被退去强制经历」的积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1点,纵无刑事处分,仍可能不许可。本案的决定性因素是被退去强制经历的反复。过往的退去强制履历无法抹去,故须以此为前提,设计积极要素能累积到何种程度。
第2点,相争的阶段。婚姻约11月且无子女的构成之下,呈现婚姻实体的资料容易偏薄。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推进,而注4对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同居与家计一体性的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
第3点,出头申告虽为积极要素,却不足以单独决定结论。注4明示:纵有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亦非必然获准。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即便感到自己正落在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之中,那也不是结论。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只是行政所呈倾向的一个断面。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当然,这并非对结果的保证。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失去在留资格后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结婚与认知一度被当局拒收,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一名20多岁女性被视为特殊诈骗的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欠缺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过往履历沉重的案件,胜负在于积极要素能累积到何种程度。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