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非法入国亦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3月、1名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即使入境方式为非法入国,仍有获准的可能。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4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入国,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约3年1月全部为违反期间。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3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的法律婚姻。期间约1年3月虽短,惟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姻的稳定与成熟由此得到印证。
- 积极要素: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此项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3年1月的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因欠缺在留资格的基础,有时会比非法残留看得更重。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须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形成对照者是同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该案同为非法入国,惟端绪是警察逮捕,婚姻期间约2月,且婚姻成立于人身受拘束期间。其入境系乘船偷渡,并受有罪判决。
分水岭可解读为两点:婚姻是否在人身受拘束之前即已延续;家庭生活的实体是否以子女的形式得到呈现。违反态样同为非法入国,结论却分道。
律师评注
第1点,非法入国的案件本无在留资格的基础。纵然如此,若能呈现家族关系的实体,结论仍会移动。本案违反期间止于约3年1月,在期间一面亦未过重。
第2点,出头的判断。若因查获或逮捕而暴露,既缺少第2之9的积极要素,资料收集亦受制约。出头的时机与提交资料,宜事先与辩护人一同安排。
第3点,举证。住民票所示同居、家计一体性、子女出生与养育相关资料,构成基础。以上属一般性整理,所需资料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者每年仅约20件,只是实际获准案件的一部分。找不到与自身相近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件特殊诈骗「取货人」案件中,当事人被多次再逮捕,本所以彻底的取调应对与对不当取调的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一名女性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正推进诉讼,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是否妥当。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入境方式纵为非法入国,家庭生活的实体仍另受评价。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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