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6年・夫妻间无子女亦获在留特别许可|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4年1月、非法残留约6年11月、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夫妻间没有子女,也可能获准。本文取自平成26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约8年9月、违反约6年11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4年1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亦无被退去强制经历的记载。许可内容是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助,婚姻稳定且成熟。该项虽举出夫妻间有子女一事为例,却非必备条件;本案约4年1月的婚姻厚度起到了替代作用。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非法滞留的事实。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6年11月的非法在留。把长期化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则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至于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须逐案查阅条文确认。
案例集并无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载明,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才向许可的方向检讨。本案倾斜天秤者,可解读为婚姻期间约4年1月与出头申告的组合。
同属平成26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同样出于出头申告,却未获准。该案在日约10年5月全部为违反期间,婚姻期间约11月,且有3次被退去强制经历。无子女一点与本案相同,差异在于婚姻的厚度,以及过去曾3次受退去强制这一事实。
律师评注
本案无刑事处分,故聚焦初动与举证。
第1点,出头申告这一入口的价值。若因查获或逮捕而暴露,既缺少第2之9的积极要素,还须在人身受拘束的状态下收集家族关系资料。
第2点,相争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顺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的判断,惟指引注4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3点,无子女案件应准备的举证。住民票与租赁契约书对同居的印证、家计一体性的资料等,唯有逐层累积。以上属一般性整理。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貌。公开资料中找不到与自身相同情事的许可例,不必径自读作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没有子女,与无法呈现婚姻实体并非同一件事。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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