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在自己经营的餐饮店令外国人非法就劳而不许可|持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期间已离婚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持有正规在留资格者,因素行方面的评价而走向退去强制程序。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5年。违反期间一栏在原典中为斜线,意即不适用。在留希望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刑事处分等一栏记为无。特记事项载明:于自己经营的餐饮店令外国人非法就劳;持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期间已离婚。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牵涉他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属特别考量的消极要素。于自己经营的店铺令他人非法就劳,正面落入该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助长非法就劳的行为对应入管法24条3号之4所定退去强制事由。
- 积极要素・第2之2(1):与日本人的婚姻属积极要素,惟本案已离婚。
- 积极要素・第2之9:端绪为当局摘发,故不符合自行出面这一要素。
- 第2之5:本案持有在留资格而在留,并无非法在留期间,故此点未成消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一方面持有在留资格、亦无非法在留期间,另一方面素行方面特别考量的消极要素被正面认定。同属平成27年D类型的许可第7案例,纵有被退去强制经历且以逮捕为端绪,仍以本邦的就学与就劳为基础获准定住者(1年)。依第3的判断手法可读为:决定天秤者并非在留的外形是否齐备,而在第2之3所定素行方面的消极要素是否出现。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故意与过失的问题。助长非法就劳之下,受追问者为对所雇之人的在留资格与可否就劳曾确认到何种程度。刑事案件以检讨故意为当然起点,惟入管实务长年沿袭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无须故意或过失这一运用。松村大介律师现正就该运用的当否提起诉讼,案件仍在争讼之中。此尚非可提出断定结论的阶段,惟确认的体制与记录之有无,仍构成主张的骨架。
第2点,争执的阶段。本案刑事处分等一栏为无,判断完全在入管手续之内完成。正因如此,须自违反审查阶段起即争执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并以记录呈现在在留资格确认上曾做过什么。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助长非法就劳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惟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不足以显示此一类型之下不存在获准的案件。本所现实中即曾在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案件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公开案例的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凭理论构成与举证上的用心,仍有超越的可能。此非保证结果,惟亦不必仅因倾向而放弃。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救助因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的诉讼中,本所为推翻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过失这一从来实务,就责任主义与过失责任主义的射程持续提起诉讼。该案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执。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雇用的场面,如何把在留资格的确认留存为记录,会大幅左右其后的手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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