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7年・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子女之父为日本人但法律上父子关系仅存于本国|母子出头申告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曾受退去强制者亦有获准之例。本文取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C类型(外国人家族)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母子共同出头申告。母亲在日约14年5月、违反约11年。子女生于本邦,处非法残留状态,在日约9年8月、违反约6年5月。特记事项载明: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子女之父为日本人,惟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仅存于本国。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为母子均获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惟本案例本身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身为日本人亲生子女属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惟本案记载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仅存于本国,并非直接落入该项的构造。不过实父为日本人这一关系本身,仍可能进入考量。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生于本邦,在日约9年8月。就学情形并无记载,尚不能断言符合该项。
- 积极要素: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
- 积极要素・第2之9:母子共同出头申告。
- 消极要素・第2之5:母亲的非法在留约11年。令和6年修订已将其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以及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曾受退去强制之后再度陷入非法状态,属较重的消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纵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这一较重的消极要素,本案仍获许可。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子女生于本邦并已在本邦生活约9年8月,且母子共同自行出面。同属平成27年C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同样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惟子女的在日期间仅约4年10月。可见决定者并非退去强制经历之有无,而在子女于本邦累积的生活厚度能否超过该项不利情事。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聚焦2点。
第1点,父子关系的举证。纵然实父为日本人,若日本法上的父子关系尚未成立,即难以落入第2之2(1)的评价。先行办妥认知申报等确定身分关系的手续,方能构成其后主张的基础。本所亦曾在结婚与认知未完成而一度不予受理的案件中,促成该等手续成立。
第2点,有被退去强制经历时的组织方式。过往经历无从消除,故须以具体资料呈现足以超过它的积极要素。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仅凭有被退去强制经历一事,并不使可能性归零,本案即为一例。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属不许可并列的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女性当事人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该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无须故意过失这一从来实务的当否,继续提起诉讼。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先行办妥身分关系的相关手续,方能支撑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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