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平成27年・配偶为定住者(日系第3代)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5年5月、无子女、出头申告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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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7年・配偶为定住者(日系第3代)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5年5月、无子女、出头申告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平成27年・配偶为定住者(日系第3代)而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5年5月、无子女、出头申告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7

案例概要

配偶纵非日本人,若其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情形便不同。本件出自平成27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

违反态样是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3年4月,其中违反期间约1年3月。婚姻期间约5年5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为「定住者」,特记事项载明其为日系第3代。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是「定住者(1年)」。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现行指引修订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积极):该款所定应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乃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之间的家族关系,且准于(1)。配偶的「定住者」属别表第二,故本件直接落入此项积极要素。
  • 婚姻的实质:婚姻期间约5年5月,为平成27年B类型5件许可案例中最长,足以印证共同生活的相当性。虽无子女,惟该项并未把子女存在设为必备要件。
  • 第2之9(积极):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第2之5、第2之6(消极):约1年3月的非法在留期间,以及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具体符合哪一款项,需查阅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关键可读为:配偶的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的「定住者」,与约5年5月的婚姻期间两者相合。无子女一点,可视为已由婚姻期间之长予以填补。

同为平成27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同样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惟婚姻期间约11月,配偶的在留资格案例集并无记载,另载有自技能实习处逃走的经过。两者并置可见:能否呈现配偶的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以及婚姻的期间与实质是否累积,即为分歧之处。

律师评注

其一,首先须确认的是配偶在留资格的种别。永住者或定住者这类属别表第二者,可直接立于第2之2(2)的基础之上;而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经营・管理等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不直接落入该项积极要素。此时须改以其他支柱构筑,例如本人具备别表第一之一表、二表的在留资格该当性(第2之9),或人道上的考量、子女利益。

其二,获准资格的内容。本件因配偶为定住者,获准者为「定住者(1年)」;配偶为永住者的案例,获准者为「永住者配偶者等」,即随配偶资格而定。自评估申请前景之时便把握这一对应关系,准备的靶心会更清楚。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配偶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一的案件,其许可例刊载甚少,惟那只是摘录范围内的情形。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具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国际报道之案件的承办实绩,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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