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持「留学」在留期间经营餐饮店而资格外活动,并使外国人非法就劳而不许可|纵无刑事处分亦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有继续学业之愿望,在留期间之活动内容仍会受到追问。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6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为资格外活动与助长非法就劳,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4年2月、违反约1年4月。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母国无从编入大学,愿在本邦大学继续学习。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持在留资格「留学」在留期间,以餐饮店经营者身分运营带有收入之事业,从事资格外活动;并在自营餐饮店内使外国人非法就劳。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在自营店内使外国人非法就劳,作为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之行为,正面落入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资格外活动与助长非法就劳相叠。就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入管法24条3号之4定有退去强制事由;资格外活动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积极要素・第2之9:具备别表第一在留资格之该当性属积极要素,惟本案系脱离留学在留资格所许之活动而运营事业,此点受到追究。端绪亦为警察逮捕,不属出头申告。
- 第2之2之家族关系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框架,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纵无刑事处分仍未获准。继续学业之愿望,可读为并未被评价为超过落入第2之3(イ)之行为之积极要素。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亦为非法残留,惟其经过乃住院期间忘记提出更新申请,并无涉及他人就劳之行为。可认为分开结论者并非有无刑事处分,而是行为之性质。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故意与过失之问题。对所雇之人是否处于可就劳之地位确认到何种程度、是否已确认而仍生错误,在刑事案件中即成故意与过失之争点。入管实务持续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之运作,其当否乃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争讼中之论点。断定性结论无从提出,惟留存显示确认经过之资料,即为自违反审查阶段起主张之基础。
第2点,资格外活动之界线。若被质疑从事超出留学在留资格所许范围之活动,须具体呈现收入之性质与参与事业之程度。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以自营店内非法就劳为由之案例,在公开部分中不许可连续。即使如此,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无从据以认为此类型全无获准余地。本所曾在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本所并不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强制退去之女性案件中,本所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向来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中。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持留学在留资格而涉入事业者,事先确认活动之范围,可防其后之不利。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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