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持「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期间经营餐饮店并使外国人非法就劳而不许可|惩役1年6月・缓刑3年・罚金100万日元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自己店里让外国人工作一事,决定了在留之成否。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5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为助长非法就劳,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4年10月。违反期间一栏为空白,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刑事处分为以入管法违反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罚金100万日元(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希望在留之理由为愿在所受雇之公司继续工作并有所贡献。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持在留资格「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期间经营餐饮店,并使外国人非法就劳。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他国人非法就劳或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在自营店内使外国人非法就劳,正面落入此目。
- 消极要素・第2之6:就助长非法就劳行为,入管法24条3号之4定有退去强制事由。受有罪判决一点,分量亦重。
- 积极要素: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对雇主之贡献,惟并未被评价为第2之3所称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不可或缺之角色。第2之2之家族关系亦无记载。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分水岭在哪里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本案分量较重者,反而是助长非法就劳这一行为本身。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许可第8案例,端绪同为警察逮捕,惟并无刑事处分,且身为日本人亲生子女而长期在留。可读出素行面消极要素之性质分开了结论。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取得不起诉。纵然附有缓刑,助长非法就劳之行为本身仍留为消极要素。倘能于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致产生有罪判决这一事实之余地。以取得缓刑为最终目标之方针,往往无从连结到保住在留。
第2点,故意与过失。对所雇之人之在留资格与能否就劳确认到何种程度、是否已尽确认而仍生错误,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故意或过失受到争执。惟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之运作,围绕责任主义射程之论点,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以诉讼争执之中。留存显示确认经过之资料,即成为入管手续中主张之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以助长非法就劳为由之公开案例,不许可并列。惟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无从据以认为此类型不会获准。本所曾在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本所并不承诺相同结果,惟公开案例之倾向仅为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而面临强制退去之女性案件中,本所就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向来实务,正面提起诉讼,现仍在争讼中。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站在雇用外国人之立场者,确认之流程与记录,即是守住自身在留之准备。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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