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违反期间约31年1月仍因出头申告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37年6月、获准定住者(1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非法在留期间纵已逾30年,亦有获准之例。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4案例即为此例,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37年6月、违反约31年1月。刑事处分与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希望在留之理由为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载明:在本邦之在留期间已达37年。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家族关系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37年6月之生活基础。与地区社会所建关系、第三者之支援、纳税状况亦属考量对象,惟案例集并未载明其内容。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31年1月。长期化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从前则被认为可作积极亦可作消极,故同一情事在今日之评价或有不同。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第2之2之家族关系与第2之3之素行不良情事,均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在并无家族关系这一强力积极要素之记载下,凭在本邦累积之年月厚度与自主出头而获准。同属平成28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2案例,在日与违反均约19年3月、较本案更短,却因持他人名义旅券非法入国并以伪装日系人身分在留而未获许可。可读出并非期间长短,而是该期间之度过方式与暴露端绪,构成分水岭。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是否自行申告长期非法在留之判断。本案作出于指引修订之前,当时在留长期化被认为可作积极亦可作消极。令和6年修订已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今日就同一情事宜更慎重估量前景。
第2点,生活基础之举证。宜累积居住之持续、就劳与纳税、与地区之关联、支援者之存在等资料。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异议申出推进,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无从呈现许可之全貌。找不到同种许可例,无须以此为放弃之由。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担任接收角色并多次再度被逮捕之当事人,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是否自行申告长期非法滞在,宜先估量前景再作决定。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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