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窃盗前科1件与结婚手续未办而不许可|纵有1岁与0岁子女仍未获准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有2名于日本出生的幼儿,亦未必获准。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C类型(外国人家族)不许可第1案例即为一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当局摘发,在日约7年1月、违反约10月。子女2名均于本邦出生后未取得在留资格,判定时为1岁与0岁。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另有窃盗前科1件;未与外国籍恋人(在留资格「定住者」)办理结婚手续。刑事处分栏与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定住者)之家族关系,属特别考量对象。本案对方虽持定住者,惟结婚手续未办,无从以法律上婚姻关系承载此项。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为1岁与0岁,并无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教育之情事。
- 消极要素・第2之3:窃盗前科1件。虽不直接落入(ア)至(エ)之列举,惟财产犯前科在素行面构成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摘发)。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之框架,积极要素须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本案天秤未动,可读为:违反期间虽仅约10月,子女在本邦之生活尚在起步,且素行与身分关系两面均有缺口。同属平成28年C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家族全员出头,子女9岁8月且生涯均在本邦度过。期间之短并未转为有利,子女累积之年月与身分关系之齐备才是分水岭。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窃盗前科。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本案前科内容,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惟前科之存在本身即在素行面留下消极评价。若能于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素行评价或有不致恶化至此之余地。财产犯之中,被害回复往往左右不起诉之成否。
第2点,结婚手续。与持定住者之对方之关系,若婚姻已成立,即有承载第2之2(2)之可能。手续存在障碍之时,更宜及早推进户籍与领事相关手续。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并非全面收录,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纵然不许可案例中并列与自身相近之情事,亦非因此决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连续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特殊诈骗案中担任接收角色并多次再度被逮捕之当事人,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对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取得全案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并非两件事,宜作为一条流程一并考量。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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