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婚姻约3年、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仍未获准|非法入国与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叠加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除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之外,别无消极要素记载。本文取自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29年3月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2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5年4月,违反期间亦为约5年4月。婚姻期间约3年,夫妻间无子女。配偶的在留资格未见于原典记载。无刑事处分,案例集所举者仅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惟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前往官署出头。
- 关于第2之2(2):该项特别考虑者是与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族关系。配偶的在留资格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能否落入此框亦无从确认。配偶若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便不直接落入此项积极要素。婚姻约3年长于同年B类型各许可案例,惟无子女。
- 消极: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一度遭强制遣返之后再次非法入国的经过,会被评价为重复。
- 消极・第2之5:约5年4月的非法在留期间。
- 消极・第2之6:非法入国这一退去强制理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有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婚姻期间约3年亦长于同年B类型各许可案例,然叠加了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许可第4案例同为非法入国、在日约17年11月、婚姻约10月,却因配偶为永住者且无被退去强制经历记载而获准。可见未能倾斜天秤者,并非婚姻年数,而是违反经历的重复。
律师评注
其一,有被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件,须细致呈现与前次的不同。前次遭遣返的经过、其后所建立的家族关系、生活状况,宜依时序整理,使其不致落入与前次相同的评价。此为一般性思路,个别情事因案而异。
其二,是配偶一侧的资料。第2之2(2)以别表第二为前提,故宜先确认配偶的在留资格;若属别表第二,应及早明示此一事实。
其三,是提出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指引注4载明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家族关系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有被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件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较为显眼,惟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女性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需故意、过失这一长年实务见解提起诉讼。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有被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件,与前次的不同能具体呈现到何种程度,将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