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配偶与子女均为定住者获「定住者(1年)」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1年1月、非法残留约3年5月出头申告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夫妻与子女3人之中,只有本人没有在留资格,本件即属这一形态。本文取自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29年3月公开),属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5年5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5月,婚姻期间约1年1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持在留资格「定住者」,子女亦持「定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在留资格「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惟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
- 积极・第2之2(2):与持有别表第二在留资格之人的家族关系。配偶与子女的「定住者」均属别表第二。配偶若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便不直接落入此项积极要素;就此而言,本件处于有利结构。
- 积极・子女利益: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第14项)。本件子女持有正规在留资格,避免家庭分离的必要性甚为具体。
- 积极・第2之9:自行前往官署出头。
- 消极・第2之5:约3年5月的非法在留期间,令和6年修订将其明示列为消极要素。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理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倾斜天秤者,可读为配偶与子女均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本人一旦离境家庭即须分离这一具体情事。同年B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婚姻期间约3年,长于本件,然无子女且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而未获准。可见起作用的并非婚姻年数,而是家庭构成与过往违反经历。
律师评注
其一,家人持有正规在留资格的案件,宜具体呈现该资格的内容。配偶与子女的在留卡、资格取得经过、就劳与收入状况、子女的入园或在学状况一并列出,方能具体说明本人离境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其二,是提出这些资料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指引注4载明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须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提出。
其三,纵无刑事处分,违反调查中的陈述仍构成判断的基础。经翻译进行的询问宜逐句确认内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获公开者每年仅约20件,只是实际许可件数的极小部分。看不到与自身相同的组合,无须读成结论。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另有国际刑事案件、国民参审对象案件、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办理实绩,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承办众多。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家人持有正规在留资格的案件,具体呈现一旦离境将失去什么,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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