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大麻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8月缓刑3年、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而未获准|以「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中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持有正规在留资格之人,因药物案件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文取自平成28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29年3月公开),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5案例。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端绪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7年5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9月,无子女。违反期间一栏在原文中为斜线。刑事处分为依大麻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8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案例集记载,本人系以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期间受有罪判决。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之前。
- 消极・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将因药物关系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之人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且附缓刑者亦该当。本件消极评价的核心即在此。
- 消极:有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一度遭强制遣返之后再次违反的经过,叠加于上。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9的出头申告并不发挥作用。
- 未能成为积极要素的第2之2(1)(ウ):婚姻约1年9月,夫妻间无子女,未达该项所要求的婚姻安定成熟之例示。
非法在留期间在本件并非问题。本件的结构是持有在留资格状态下的刑罚法令违反。
分水岭在哪里
同为平成28年A类型的各许可案例,均无刑事处分。本件持有正规在留资格,婚姻期间亦长于其中若干许可案例,然药物关系法令违反的有罪判决与被退去强制经历1次两项消极要素叠加。距指引第3所要求的「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甚远。可见分界不在在留的形式,而在成为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的性质。
律师评注
第一,药物案件中入管法24条4号チ的结构具决定意义。该款将因药物关系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定为退去强制事由,附全部缓刑亦该当。本件懲役8月不落入同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全部缓刑者除外),却落入4号チ。故以取得缓刑为目标的辩护方针并不足够。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不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发生的可能。
第二,药物案件中对对象物的认识可能成为争点:所受交付之物为何,是否知其为管制药物。入管实务持续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在刑事阶段争执认识,会构成其后入管程序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药物关系法令违反的案件,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成排。惟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其中所见的倾向并非全部。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接连出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国民参审对象案件与经报道的重大案件亦承办众多。
另有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药物案件中,将目标定于不起诉而非缓刑,是分开在留与否的起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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