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成28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5月且有1名未成年子女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3年、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期限届满已过3年才去出头,同样有获准之例。本文取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平成29年3月公开的平成28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2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5年4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5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许可内容为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结婚与非法残留起算的先后关系,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惟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合法结婚,夫妻间有子女,婚姻安定且成熟。本件1名未成年子女直接落入此例示。
- 积极・子女利益:应保护子女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利益。此项获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第14项)。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消极・第2之5:约3年的非法在留期间。令和6年修订将其明示列为消极要素。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理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约1年5月并不算长,然夫妻间子女的存在,从期间长短之外的角度印证了婚姻的安定。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正属此形。同为平成28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婚姻期间约1年且无子女,婚姻与同居实质受到质疑,并在仮放免期间经营违法店铺而被逮捕。可见分界在于子女所具体呈现的家庭生活实质,以及素行方面消极要素的有无。
律师评注
其一,纵有子女,仅以户籍呈现亲子关系未必足够。审查对象是家庭生活的实质,同居状况、养育分担、托育与就诊记录等宜一并备妥。所需资料因案而异。
其二,是在哪个阶段提出。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的判断。指引注4载明,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在违反审查阶段即提出家族关系资料,意义甚大。纵无刑事处分,违反调查中的陈述仍会影响其后各阶段。经翻译进行的询问,宜逐句确认内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平成28年分案例集所载为许可19件、不许可19件。相较实际处理件数,这只是极小部分;此处找不到自身情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经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情状、犯意不存在等,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夫妻间有子女的案件,家庭生活的实质能以资料呈现到何种程度,将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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