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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8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10月获在留特别许可|夫妻无子女、非法残留约3年9月、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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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28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10月获在留特别许可|夫妻无子女、非法残留约3年9月、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平成28年・与日本人配偶结婚约1年10月获在留特别许可|夫妻无子女、非法残留约3年9月、出头申告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夫妻之间没有子女的案件,同样有获准之例。本文取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当时为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于平成29年3月公开的平成28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1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是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5年9月,其中违反期间约3年9月,在日生活近三分之二处于非法残留状态。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10月,夫妻间无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结论为许可,获准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惟以下对照令和6年3月修订的现行指引。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有法律上的婚姻。惟该项以夫妻间有子女作为婚姻安定成熟的指标,本件婚姻约1年10月且无子女,并未满足此例示。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
  • 消极・第2之5:约3年9月的非法在留期间。此项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此前被视为既可能积极亦可能消极。今日申请,评价可能更严。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理由本身(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案例集未记载构成素行不良(第2之3)或人道考量(第2之7)的情事。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缺少子女这一浅显的支撑,天秤仍向许可倾斜,可解读为婚姻实质未受质疑与自行出头两者的组合所致。同为平成28年A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违反期间仅约1年3月,远短于本件,同样无子女,却因婚姻与同居实质受到质疑,且有从技能实习单位脱逃的经过,终未获准。真正起作用的并非期间长短,而是婚姻实质能否得到确认。

律师评注

其一,出头之前须备妥什么。第2之9的出头申告固为积极要素,若空手前往,违反调查便在缺少确认婚姻实质线索的状态下推进。住民票与租赁契约书等同居证明、可看出家计一体的账户与汇款记录、双方亲属的陈述,在无子女的案件中尤具意义。所需资料因案而异。

其二,是在哪个阶段提出。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属最后阶段的判断;然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资料只能自违反审查阶段起逐步累积。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从当年案件中摘录约20件,并非许可的全貌。公开资料里找不到相同情事组合的许可例,无须径行读成结论。本所承办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另有国际刑事案件、国民参审对象案件、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办理实绩,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承办众多。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松村律师自会见的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无子女的婚姻若要申请,自出头之前即开始累积呈现生活共同性的资料,将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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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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